公開收購公開收購案件可豁免公告及申報作業程序之情況為何? 2020-03-102020-12-09 by 投行大叔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包括以下三種情形: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其他符合金管會所定事項。文章導覽公開收購是否應先向金管會申請公開收購並經核准後,才可開始進行?公開收購之公告與申報是否應於同一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