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案件可豁免公告及申報作業程序之情況為何?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 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
  2. 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3. 其他符合金管會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