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第二上市櫃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應注意事項?
一、考量第二上市櫃公司股票已在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監理,遇公開收購案時,該外國公司上市地國法令應已有類似規範,應回歸其上市地(母)國之法令。
二、另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7條之1第3項規定,涉及公開收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所稱第二上市(櫃)公司之上市地國股份及臺灣存託憑證時,因收購訊息可能影響臺灣存託憑證之交易及持有人權益,公開收購人應將收購相關資訊通知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定之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三、第二上市(櫃)公司國內代理人於接獲收購相關資訊時,應即將收購相關資訊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以保障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