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若僅設一名稽核人員,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迴避執行稽核案件時,公司應如何因應?
一、按此情況常見於公司內部人員職務輪調或調整所衍生,是以,公司於輪調或調整稽核部門人員時,除考量稽核人員應符合資格條件外,亦應考量是否會發生稽核人員應迴避案件而致年度稽核計畫無法完成之情況預為因應。
二、另公開發行公司若僅設置一名稽核人員,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6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迴避稽核案件時,為免影響年度稽核計畫之執行,應依公司相關職務授權及代理人辦法由代理人執行,公開發行公司於安排代理人或代理順位時,應考量職務代理人是否符合本處理準則規定,其適格性及稽核專業訓練是否足以勝任其代理之稽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