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查詢

如何得知公司有無舉辦法人說明會

主管機關考量公司應與投資建立有效溝通之管道,減少資訊不對稱的狀況發生,故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定期舉辦法人說明會,向投資大眾報告目前營運概況及未來展望,並回答投資人問題。

法人說明會查詢路徑:

1.進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2.點選「彙總報表」→「法人說明會一覽表」

 

3.接著選擇您所買的股票所屬市場,分別為上市、上櫃、興櫃及公開發行,並且選擇 「年度」 及 「月份」 最後再輸入欲查詢之「公司代號」 ,最後再按下「查詢」(如不填入公司代號,系統則會將於指定期間召開法人說明會的所有公司完整列出)

4.以下將市場別設定為「上市」,年度設定為「107」,月份設定為「6」,進行查詢結果如下:

 

其中關注重點有三:

  1. 法人說明會召開之時間與地點(以免跑錯時間記錯場)
  2. 公司上傳之法人說明會簡報檔案(此為對公司進行瞭解的有利資料來源之一)
  3. 歷年法人說明會查詢(同時將現有資訊與歷史資訊相互比對,即可對公司誠信有所掌握)

 

【證交所新聞稿】國內上市公司自107年起每年應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03月07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106年3月7日公告「對有價證券上市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八條條文修訂案,國內上市公司自107年起每年至少應於國內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含自辦或受邀參加)

證交所前於104年1月公告國內上市公司「應至少每三年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之規定將於106年底屆滿三年。考量目前已對科技事業(含生技事業)及104年起掛牌之新上市公司要求每年或掛牌後連續三年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為循序漸進提升全體上市公司之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經主管機關同意修訂國內上市公司之法人說明會規定。本次修訂事項將自107年起實施,以維法規適用之穩定性及符合實務管理需要。

證交所表示,參酌國際間對於資訊揭露透明度之規範原則,上市公司訊息傳播管道應讓資訊使用者能夠以公平(equal)、及時(timely)且低成本(cost-efficient)的方式獲取攸關利害資訊。而召開法人說明會(業績發表會)係公司對外溝通管道之一,除適時向投資大眾說明營運績效及對未來產業前景的看法、傳達經營理念與企業價值,使股東或潛在投資人進一步瞭解企業營運發展機會或挑戰外,並提供投資人表達意見或與公司雙向交流的機會,進而提升公司治理品質、保障股東權益。

考量上市公司對股東負有定期、不定期資訊公開義務,且公司應持續與投資人保持順暢溝通管道,而健全的資訊揭露制度,可協助企業於資本市場籌措資金,並維持企業的信賴度,證交所爰修訂相關規定,以增進上市公司之資訊透明度。

為對國內上市公司加強宣導法人說明會之實務運作,並增進公司瞭解辦理法人說明會之效益,證交所將於3月22日至28日分別於台北、高雄及台中辦理五場次「法人說明會實務研討會」(3月6日起接受網路報名),會中除將說明法遵重點及應注意事項外,另邀請法人代表就「機構投資人對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觀點」進行專題演講,暨由上市公司代表分享辦理法人說明會之實務經驗。活動訊息請至本公司網站首頁(關於證交所>新聞資訊>活動訊息)項下查詢。

 

生技等五大類上櫃公司 每年須辦一次法說會

2017-12-21 11:05經濟日報 記者朱美宙╱即時報導

櫃買中心表示,自2018年起,五大類上櫃公司每年須舉辦一次法人說明會。這五大類公司分別是生技醫療、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第一回台上櫃公司(即KY公司)、文化創意、農業科技業公司。

證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自2018年起每年須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櫃買中心原本有意比照,後來考量上櫃公司市值與規模較小,有其獨特性,因而決定暫不跟進,初期先針對特殊產業公司辦理。

這五大類公司,目前共有144家,市值總合近8,000億元,占全體上櫃公司市值24%,已分階段實施每年舉辦法說會。

最先實施的是KY公司,自2015年起每年需至少在台自行舉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其後則為科技事業資格上櫃的公司,另新增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業及生技醫療業類別的公司。

櫃買中心表示,文創、農技等新興產業,需要讓投資人更加瞭解;至於科技事業資格上櫃的公司,因多是無獲利的生技公司,也需要做到資訊透明。

櫃買中心表示,將視這五大類公司的法說會辦理情形,並參照證交所明年全面實施後的狀況,再考慮是否全面跟進強制要求。

櫃買中心指出,為提升上櫃公司之資訊透明,建立上櫃公司與投資人間直接溝通互動的平台,每季配合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公告時點,舉辦上櫃公司業績發表會。經統計,2017年共舉辦28場業績發表會,並邀請84家上櫃公司代表進行簡報說明公司及產業未來狀況。此外,2017年共有263家上櫃公司自辦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

 

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 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 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本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 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八項第十二款規定 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人說明會或記者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 等相關資訊。
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 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本國上櫃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但屬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業及生技醫療業之上櫃公司,或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櫃者,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第一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 等相關資訊。
二、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 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二十二、召開或參加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興櫃公司召開或參加法人說明 會之資訊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相關財務業務資 訊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 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或參加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興櫃公司主動 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1.海外法說會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2.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3.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時間、地點。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 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惟如係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 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