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作業流程大解析
公司執行庫藏股的法源依據,第一為 證券交易法 第28條之2,第二為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當然在實際執行上,還是會遇到許多想問的問題,因此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也公告了常見的問答集供參。
查詢路徑:
1.進入 證券期貨局
2.點選「便民專區」→「問答集」
3.選點 證券交易組 項下的 庫藏股問答集彙整版(pdf)
於證券交易法規範部分,需要注意的要點分別為:
- 可以執行庫藏股買回的公司只有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
- 買回庫藏股需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2/3+1/2)。
- 買回庫藏股理由有三:A.轉讓股份予員工 B.配合股權商品,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C.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並於日後辦理註銷。
-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
- 公司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 公司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 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證券交易法第28-2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於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範部分,需要注意的條文分別為:
(第二條)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書件]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書件]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書件]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書件]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書件]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時亦同。
(第三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第五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 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200張)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第十之一條)
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二、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三、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四、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 務負擔。
經前項歷次股東會通過且已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單一認股員工其認購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
於庫藏股問答集彙整版規範部分,需要注意的要點分別為:
十、何謂買回區間價格?公司應如何訂定?
答:
﹙一﹚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訂定買回區間價格,並辦理公告申報。所謂買回區間價格應係指公司在預定買回期間,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所預定之最高及最低之買回價格。因此,買回區間價格應予明確訂定價格之上限及下限。
﹙二﹚上市上櫃公司對於買回區間價格之訂定,應考量目前股價、最近一段期間該股價之平均收盤價及波動情形、公司預定買回期間之營業日數及公司買回股份之目的等因素,以避免所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不合理,致有誤導投資人或發生公司無法按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之情況。上市(櫃)公司經考 量上述因素,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介於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二者取 高)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間為適。
十二、公司於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時,如遇股價高於或低於所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時,公司得否買回股份?
答:
按公司執行買回股份應遵照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辦理,故當股價高於或低於經公司董事會 決議之買回區間價格,公司應即停止買回公司股份;惟經公司重新評估後,如認為在原預定買回期間仍有買回公司股份之必要者,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原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並重新辦理公告、申報後,即可按修正後之買回區間價格買回公司股份,惟如公司董事會在決議買回本 公司股份之同時,已併同決議:「當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 股份」者,不在此限。
庫藏股之申報表整理:
表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表(轉讓股份予員工適用)
表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表(股權轉換適用)
表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表(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適用)
表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申報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
表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申報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
表6-上市上櫃公司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申報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
表7-上市上櫃公司前3年買回本公司股份紀錄表(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