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定義為何?
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範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中,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例如控制、投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並不因收購者係以直接購買或先協議而後交割等取得過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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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範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中,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例如控制、投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並不因收購者係以直接購買或先協議而後交割等取得過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