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為何?

一、一般情況之涵蓋期間:

  1. 8 月底前提出申請者,涵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
  2. 8 月底後提出申請者,涵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之下半年度及本會計年度之上半年度。

二、例外情況之涵蓋期間:

  1. 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止未屆滿一個年度者,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為自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日前一個月止。
  2. 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止已逾一個年度者,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為自該公司申報日前一個月往前推算之一個年度。

三、所謂「例外情況」係指符合下列情況其中之一者:

  1. 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為依簡易上市﹙櫃﹚規定申請上市﹙櫃﹚而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必要,且其設立年限未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7條第3項所定期間者。
  2. 上市﹙櫃﹚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該投資控股公司為申請上市﹙櫃﹚而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必要,且其設立年限未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7條第3項所定期間者。
  3.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設立年限未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7條第3項所定期間者。

法令依據:
91年11月18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5805號函(92年9月26日台財證法字第0920003936號函調整為橫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