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獨立性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計算方式為何?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二、釋例如下:假設公司共有7席董事,其中有3席董事(甲、乙、丙)之間,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另2席董事(A、B)之間,亦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惟前述3 席董事(甲、乙、丙)與2席董事(A、B)彼此之間,並無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若董事間除前述親屬關係外,餘並無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尚未違反前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