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可否由各自之代表人分別當選為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依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解釋令,前開規定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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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依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解釋令,前開規定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