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是否除逾期提名、提名股東持股未達 1 %、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及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均須列為候選人名單?
按獨立董事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之資格要件,且董事會應依該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審查是否於公告受理期間提出、提名股東持股是否達1%、提名人數是否超過應選名額,及是否已依該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做形式審查,如依據該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檢附之文件,無發現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不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董事會即應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