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擔任某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同時兼任3家該金融控股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其尚可再兼任幾家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3家。另依96年3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070號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1家為限,若兼任超過1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
二、因此甲君同時兼任某一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3家100%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依前揭規定,兼任超過1家者,其超過之家數 (即2家),應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計算,因此甲君尚可再兼任1家「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