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者,其營運規模及獲利情況有無具體量化標準?
櫃買中心對於申請公司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係依據上櫃審查準則規定審查。惟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者,上櫃後若有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所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之情事時,櫃買中心將對其上櫃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即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最後考量公司投資價值高低,建議申請公司在營收、獲利、客戶數量及規模方面仍可加緊努力,以便公司在投資人投資判斷中獲得較佳的公司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