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申請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資格條件之一,有關「最近2年所開辦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 100 小時以上」之課程開辦,如屬於免費課程性質者得否認定之?

一、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 辦法」(下稱審核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為設立達2年以上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最近2年所開辦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100小時以上者。

二、上開所稱訓練課程開辦性質之認定,其課程內容除應符合審核辦法所規定之專業範圍外,考量因須承租訓 練場地、聘用專業講師、聘僱人力規劃課程內容及督導 進修紀律及辦理考試認證等營運支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為確認課程之性質並維持進修機構品質,相關訓練課程以對外收取合理費用且對參訓學員加以考核者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