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股務─公開發行公司以電子方式傳送股東會資料問答篇(101年5月修)
內容目錄
公開發行公司於那種情形下,得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開會相關文件及其他通知事項?
公司經股東同意後,即得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相關文件。
法源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二條之一(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2112號令發布施行)。
股東同意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開會相關文件後,得否改採書面方式接收?
股東得向公司辦理變更通知方式,而改採書面方式接收。
法源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二條之一、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開發行公司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的資料包括那些?
除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議事錄外,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領取、發放之通知, 現金增資繳款通知書,全面換票通知書,增資股帳簿劃撥同意書等亦得採電子文件方式傳送。
法源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公司如何取得股東電子郵件地址及股東同意以進行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開會相關文件等資料?
公司得自行設計,如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請股東填寫電子郵件地址寄回, 或股東辦理印鑑卡、其他股務事項時予以留存電子郵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