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股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109年2月修)
內容目錄
股東權利之行使
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公司如無法辨識時,該如何處理?
公司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集保戶股東,如未寄回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影印本時,是否即喪失股東應享有之權利?
股東應享有之權利,以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將所保管股票數額及所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通知發行公司後,視為已記載於股東名簿,故不因未繳交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影印本,而喪失其權利。惟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而發行公司則需以留存印鑑卡加以核對之。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股東是否可以用通訊方式向公司辦理基本資料(如通訊、戶籍地址或留存印鑑式樣)變更?
可以,但應以書面向公司辦理變更,並在書面文件上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股務文件保存年限
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有沒有規定保存期限?
至少保存1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
公司是不是可以將股東辦理過戶時所填具之過戶書作廢?
股東辦理過戶時所填具之過戶書,視為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至少保存3年,至公司可否將超過保存期限之文件書表作廢,係屬公司自治事項,宜由各公司自行斟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
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而以無實體發行新股時,其舊股票要怎麼辦?
公司應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而截角作廢的股票,自股東申請辦理後得僅保存1年。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原證期會91.7.3(91)台財證(一)第0910130688號函。
股票規格與製發
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規格和一般股票有什麼不同?
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方式除依股務處理準則股票印製規格規定印製外,應於股票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股票、交付之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
不足1仟股的不定額股票,股票上的股數及金額以人工填寫時,有特別的規定嗎?
公司應於該股票股數及金額填寫處加蓋公司專用於股票之印章。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其所印製股票與股務處理準則制定規格不符合者,應如何處理?
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依股務處理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6條。
依股務處理準則股票印製規格八之規定,印製之股票正中間須印製公司標幟,公司標幟如有變更,前已發行之股票是否須辦理全面換票,或於爾後增資發行新股時印製新標幟即可?
公司標幟變更後,再增資發行新印製股票時,自應印製變更後之標幟。另依原證期會86年9月3日(86)台財證(三)第62982號函,亦建議公司所發行股票之標幟若有變更,以全面換發股票統一標幟花紋為宜。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原證期會86.9.3(86)台財證(三)第62982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名稱變更,原已發行之股票是否須全部換發?
依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名稱係股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其名稱如有變更,其原已發行之股票應行換發。
法令依據:經濟部76.9.24商字第48644號函。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自然人股東於公司股東名簿之戶名應如何記載?
- 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本國人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因未成年致尚未領取身分證者,以戶籍登記資料之姓名為戶名。
- 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仍應以委託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法人股東於公司股東名簿之戶名應如何記載?
應使用法人登記全銜名稱為戶名。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哪些情況下公司股東名簿之戶名可以用專戶名稱登記?
可分為: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例如「(保管銀行)受託保管A公司投資專戶」。
- 依信託契約所持有之證券,例如「(受託機構)受000信託專戶」或「(受託機構)綜合信託專戶」。
- 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例如「(保管銀行)受託保管A公司海外存託憑證專戶」。
-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之外籍員工,其於行使權利取得股款繳納憑證或公司股票時,公司得直接將其轉入海外子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之投資專戶,例如「(保管銀行)受託保管A公司XX年第X次發行予B公司員工認股權集合投資專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海外子公司之外籍員工若不願透過海外子公司之投資專戶為股權之登載時,是否可自行開立投資專戶辦理?
可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自然人股東辦理開戶作業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自然人股東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檢附:
- 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 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法人股東辦理開戶作業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法人股東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檢附:
- 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社團法人,應檢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財團法人,應檢送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外國法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文件影本。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法人股東開戶時,是否必須登記其代表人?
法人股東於開戶時除應使用全銜名稱外,並得登記其代表人簽名式、印鑑或使用其代理人職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外國自然人股東是否可留存本名之該國文字簽名式?
可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股東留存印鑑卡之印鑑及簽名式有什麼限制?
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股東辦理開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父母者,是否須由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是,但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本國股東留存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有特別限制嗎?
有,本國股東留存之通訊地址以國內為限。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0條。
法人股東填留印鑑卡之內容,是否可填寫其通訊地址?
法人股東除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於股東印鑑卡填留設立地址外,得依法人股東意思表示填留通訊地址。
股東辦理開戶時填留之印鑑卡,其所留存之印鑑形式及其材質有何規定?
由於相關法令對於印鑑應以何種材質刻製、何種形式留存尚無明文規定。惟為利日後能確實核對原留印鑑,避免糾紛並保障股東權益,請股東儘量避免使用鋼印或橡皮條戳之形式及易磨損或變形材質之印鑑。
股東如為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或外國人,統一編號要如何填寫?
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依財政部規定編配相關證號之方式編列;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0條。
公司對於股東通訊地址之認定,依據哪些原則?
應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發行公司之股票所有人名冊中,股東分別開立數個不同通訊地址之集保帳戶,公司於寄發通知書時,應以何地址通知股東?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第90條之規定,客戶於參加人分別開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2種以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另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之規定,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之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之地址不符時,公司應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通知股東。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90條。
投資人同時持有數家公司股票欲辦理通訊地址異動,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商或發行公司辦理較為便捷?
每遇發行公司有停止過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股票所有人名冊媒體資料送交發行公司時,會提供投資人之最新通訊地址供發行公司與其股東名簿留存之地址比對,發行公司再以最新異動之地址為準,寄發權利分配之通知予股東。故投資人同時持有數家公司股票欲辦理通訊地址變更,可逕向其往來之證券商辦理,較為便捷。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
股東地址變更,已至證券商辦理,是否仍須分別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規定,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地址變更,而未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則需俟下一次停止過戶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檢送證券所有人資料後始會變更,惟股東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為準,於停止過戶期間應逕行向發行公司辦理異動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
股東辦理戶籍地址變更,是否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參照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第2項股東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另同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之規定,故股東辦理戶籍地址變更,不須檢附身分證影本。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第37條。
股東之地址門牌整編,股務單位如何受理股東辦理戶籍所在地或通訊地址之變更作業?
- 股東因門牌整編欲變更留存於股務單位之戶籍所在地或通訊地址時,得僅以門牌整編證明文件,採臨櫃、郵寄、傳真或電話等方式洽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 股東辦理前項地址資料變更,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由股務單位至地址變更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列印門牌整編公告及地址對照資料,作為地址變更之依據。
- 股務單位確認申請變更之地址資料確屬戶政機關公告門牌整編地址變更之範圍無誤後,辦理股東戶籍所在地與通訊地址資料更正,並將相關申請書件、門牌整編證明、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公告及地址對照資料等文件留存備查。
法令依據:105.1.22證期(交)字第1040051919號函。
自然人股東至股務單位辦理開戶時,依規定應繳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中「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所指為何?
依戶籍法第57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據此,本國自然人股東年滿14歲者應申領國民身分證,故於開戶時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繳送國民身分證影本予股務單位,至未滿14歲且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作為「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影本辦理開戶作業。
未成年股東因尚未達應申請國民身分證之年齡,其辦理股務事項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本國股東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檢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辦理股務相關事務。
股東印鑑更換、遺失或毀損、變更戶名
更換股東印鑑時,應該如何辦理?
股東若想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應洽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並留存新舊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的印鑑卡及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1條。
股東辦理印鑑變更,第一手股票背面之出(受)讓人並未蓋股東印鑑,是否應於該股票背面蓋「印鑑變更」字樣?
第一手股票背面之出(受)讓人欄並未蓋股東印鑑,故可免提示該股票蓋「印鑑變更」。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1條。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該如何辦理?
向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填寫印鑑掛失(毀損)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的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申請書上聲明當日生效,可於辦理印鑑掛失或毀損當日生效使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所檢附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於辦理後是否應影印做為申請書之附件?
現行相關法令對於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是否應影印其國民身分證做為申請書之附件並無規範,股務單位可自行斟酌辦理,惟參照親自辦理時,須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之旨意,自應比照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作為附件存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公司受理股東辦理印鑑遺失手續,對股東所持有的股票,要不要登記?
- 未曾加蓋股東舊印鑑的股票,股東可不必提示。
- 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股東應於辦理印鑑掛失時提示予公司辦理。公司應請股東於股票背面再次加蓋新印鑑卡之印鑑或簽名式,並由公司註明印鑑掛失並加蓋公司登記證章以資證明。此作業係使第3人於取得股票時可即時審視出讓人之背書是否有瑕疵,以免影響其辦理過戶登記。
- 股票如因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但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仍應由股東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不屬於公司組織的法人股東,印鑑掛失應如何辦理?
依照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至因不屬於公司致無法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部份,可檢附依其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登記證明。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法人股東辦理印鑑遺失時,應備什麼身分證明文件?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法人股東辦理印鑑遺失須:
- 檢具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 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法人股東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應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外國法人股東在國內未辦理設立登記,其股東印鑑卡亦未填具代表人資料,若該股東欲辦理印鑑掛失時,應檢附何種文件向股務單位辦理?
除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之規定辦理外,應由該外國法人其代理人檢附以下文件向股務單位辦理印鑑掛失手續:
- 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外國法人出具之授權書。
- 國內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未成年股東之法定代理人其中一方印鑑遺失,辦理印鑑掛失申請應檢附文件為何?
未成年股東法定代理人其中之一方印鑑遺失,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及新印鑑卡並加蓋股東及法定代理人印鑑,另檢附印鑑遺失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影本向股務單位辦理印鑑掛失。
股東戶名變更,要辦理什麼手續?
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之1。
股東更名,辦理印鑑變更者,是否須檢附印鑑證明書?若用郵寄方式辦理印鑑更換,是否須檢附身分證正本?
股東因更名辦理印鑑變更,並未規定須檢附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書,以郵寄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之1。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已恢復或取得行為能力時,如欲辦理各項股務事務時,應注意什麼?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若恢復或取得行為能力時,可持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向公司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爾後辦理各項股務事項,不須再加簽(加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簽名或蓋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6條。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
上市股票辦理私人間買賣,可否超過1個成交單位?
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暨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之規定,上市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所定之前後兩次受讓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要怎麼計算?
-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0條、原證期會85.10.17(85)臺財證(三)字第57849號函。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讓受,其每股成交價格如何認定?
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為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68.3.21(68)財北國稅參字第34420號函。
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欲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私人間買賣有何規定?如何申請?
買賣雙方至往來證券商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申請辦理(賣方另須檢附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文件)。但屬上市公司股票辦理私人間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者(上櫃、興櫃公司則無限制規定)。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所附稅務機關核發之完(免)稅證明,其所載股數與實際欲辦理繼承之股數不符,是否應接受辦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規定辦理遺產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故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之股數,應不得高於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所載之股數。
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蓋)原存簽名式或印鑑,並檢附下列文件:
- 繼承系統表。
- 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繼承事宜,投資人應出具何種文件向證券商辦理?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訂定之「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投資人應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繼承人印鑑,並檢附被繼承人之證券存摺、各發行公司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證券商申請繼承轉帳作業;前述所指「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係指:
- 繼承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自行擬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投資人向證券商申請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轉帳作業時,相關申請文件除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轉送股務單位審核外,投資人可否選擇自行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股務單位?
可以。投資人向證券商申請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轉帳作業時,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可自行將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送交股務單位。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3條及24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不是本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要檢附什麼身分證明文件?
- 繼承人為外國人: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
被繼承人為榮民者,若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安置機構或其住所地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時,如何申請辦理股票過戶?應檢送哪些文件?
- 由遺產管理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加蓋遺產管理人印鑑。
- 檢附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法令依據:原證期會79.5.15(79)臺財證(二)字第00998號函。
繼承股票過戶時,繼承人須檢附文件中之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是指全部繼承人還是單指繼承該種股票之繼承人?
指全部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未檢附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替代。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
辦理繼承過戶時,繼承人如有數人,請問須要檢附幾位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另外屬於被繼承人的股票由繼承人其中1人單獨受讓股票時,可否僅檢附該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如所有繼承人均有繼承該種股票時,應提供全部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例如:繼承人甲、乙、丙、丁4人均為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且均繼承A公司的股票,於辦理繼承過戶時,甲、乙、丙、丁4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均應檢附給A公司。
- 如僅有1人繼承該種股票時,僅檢附該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例如:甲、乙、丙、丁4人均為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但經協議只有繼承人甲1人繼承A公司的股票,則僅需檢附甲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辦理繼承過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
股東辦理繼承過戶多家發行公司時,所留存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為影本是否所有之繼承人均要於影本上加蓋印鑑?
發行公司應核對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影本與正本是否相符,如所有繼承人未於該影本加蓋印鑑,則由申請繼承人於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影本簽名或加蓋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認定。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繼承人有數人時,則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上是否須要全部繼承人蓋章?
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所附之分配協議書,只寫存放於○○證券公司之股票,而未記載標的物為○○公司股票,是否可以受理過戶?
分配協議書之內容,應清楚表示繼承人繼承之標的物為何,所以遺產分配協議書應載明其協議分配之股票。
遺囑執行人辦理被繼承人股票之繼承過戶時,是否可以被繼承人之遺囑代替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
被繼承人之遺囑,如符合民法所訂之法定方式及要件,即應依遺囑所訂之分割方法辦理,而非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之規定辦理繼承過戶,則免檢附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之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
作業依據:101.2.14金管證交字第1010000195號書函。
受理股票繼承帳簿劃撥審核作業時,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如有數人時,僅提供繼承股票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且繼承文件均為影本是否可辦理?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合於民法規定之全部繼承人皆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文件,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繼承股票時,證券商應檢視各發行公司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並加蓋留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印鑑,送交之文件如為影印本者亦可受理,惟仍應於其文件上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後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再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轉送發行公司審核。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繼承人欲領取被繼承人歷年增資股票,該如何辦理?
由繼承人檢附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領取被繼承人歷年未領增資股票,再將股票過戶予繼承人後,由繼承人領回。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中之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可不可以免檢具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如果可以辦理者,繼承人應備書件為何?
- 可以,依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5日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釋,有關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規定,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
- 繼承人欲辦理上述股票過戶登記及領取時,其應備書件如下: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或死亡證明,以及各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3)繼承人有數人時,其股利分配同意書。
(4)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5)切結書。
法令依據:財政部賦稅署98年3月25日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
股東於股東會等停止過戶期間,可否持股票辦理繼承過戶?
不可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因其他事由停止過戶者,亦同。據此,股東應於股東會後恢復過戶日起,方得辦理過戶事宜。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65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名下股票之分配,係經由法院之裁判或經繼承人和解者,應持何種證明文件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對於經法院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裁判書或繼承人經和解而檢附和解筆錄者,該裁判書或和解筆錄之內容對各繼承人分配之股票標的、數量明確記載,並取得法院對判決或和解之確定證明文件,則繼承人可僅檢附繼承系統表、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遺產稅之完(免)稅證明以及確定之法院裁判書或和解筆錄等文件,而免附其餘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應檢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規定之文件,對於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之居民不屬大陸地區人民,於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對外國繼承人所定應檢附文件之規定辦理,即繼承人之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大陸在台人士因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是否得以依親居留證作為辦理股票繼承時之身分證明文件?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應檢附之文件已有明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雖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惟仍屬大陸地區人民之範疇,故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股票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後死亡,繼承人未能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其如何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
參酌經濟部58年3月1日經臺(五八)商字第二五○○號令規定,股票所有人如已死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該股票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由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文件,並依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有關被繼承人之股票遺失,繼承人是否得先行辦理繼承過戶再辦理股票掛失,抑或應先完成掛失補發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
-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過戶時,需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以完成股票背書轉讓,如繼承人未先辦理掛失取得補發股票,則無法完成背書轉讓之作業程序;另被繼承人有可能已將股票轉讓給他人,倘先讓繼承人辦理過戶登記,恐影響善意第三人權益,並造成股務單位後續作業之困擾,故應由繼承人先辦理掛失補發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作業。
- 繼承人欲辦理上述股票掛失補發程序時,除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辦理外,應另備以下書件: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或死亡證明,以及各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3)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或切結書)。
(5)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同時辦理或檢具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益之同意書。
向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購得之股票辦理過戶時,須檢附上開人員之申報轉讓日報表要如何取得?
自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為http://mops.twse.com.tw下載。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5條。
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以下簡稱內部人)購得之股票自行辦理過戶時,應由誰檢附內部人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應由向公司內部人購得股票之人,檢附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內部人申報轉讓日報表辦理過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5條。
經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的股票,其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欄,如何由出讓人簽名或蓋章?
不必在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欄蓋章,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即可。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
股票經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買受人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時,如法院未交付或無法取得法院拍賣筆錄者,是否得以辦理過戶?
股票經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時有未交付法院拍賣筆錄予買受人情形,法院係出具買受證明書或民事執行處證明書等權利移轉之證明文件代之,渠等證明文件均載明買受人及股票種類、數量等資料,此類文件所載事項,已足證明股票所有權歸屬,故股務單位應可憑此類法院出具之權利移轉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
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者,應如何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
- 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受託人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自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者,應檢附自該結算所領回之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
- 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8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信託過戶時,其中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所稱「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係指為何?
基於信託財產和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原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辦理信託過戶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如下:
- 自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他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贈與稅完(免)稅證明。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8條、原證期會92.8.13(92)台財證(三)字第0920137101號函。
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股票受託人變更時,應如何辦理?
應檢具「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函,連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向公司辦理過戶,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
法令依據:信託法第36條、股務處理準則第28條。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是否還需要至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
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係登記在證券集中保管專戶名下,投資人於領回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6條。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要如何辦理過戶?
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所持有的股票公司辦理:
- 股票。
- 加蓋「領回日戳」(由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加蓋)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印鑑(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要用原留印鑑)。
- 股東印鑑卡(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可免填具)。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6條。
依公司法第274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股東以股票抵繳股款者,應檢附什麼文件,至該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作業?
依經濟部函示,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如以股票抵繳股款者,公司應提示股票完成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公司登記。故應檢附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作業。
例如:A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張三以持有之B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A公司應檢附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及股票、過戶申請書,至B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將股東張三抵繳股款之股票轉讓過戶至A公司名下。
法令依據:經濟部94.6.7經商字第09402410621號函。
投資人欲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以股票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者,應如何辦理?
按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故符合前揭資格之投資人,擬以股票辦理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者,應檢附證券存摺、認股書、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應如何辦理?
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得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公司,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
- 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例如:甲公司為發起設立中之公司,同意發起人李四以其集保帳戶內之乙公司股票抵繳股款,甲公司代表人王五應先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乙公司申請以「甲公司籌備處代表人王五」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俟完成開戶後,李四可檢附證券存摺、甲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抵繳股款轉帳申請書,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股東以股票作價投資成立公司,將股票過戶登記至該投資公司,此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辦理過戶登記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依經濟部94年9月13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辦理,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故應檢附發起設立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
例如:A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張三以持有之B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A公司應檢附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及股票、過戶申請書,至B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將發起人張三抵繳股款之股票轉讓過戶至A公司名下,並以「A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
法令依據:經濟部94.9.27經商字第09402420610號函檢附之94.9.13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
投資人欲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拋棄股份者,應如何辦理?
- 抛棄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屬有股務單位者,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抛棄股份聲明書(加蓋原留存印鑑)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抛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抛棄股份轉帳作帳。
- 抛棄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屬無股務單位者,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以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知發行人抛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抛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抛棄股份轉帳作業。申請人為繼承人時,除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外,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證券存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辦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資料,公司審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投資人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均會將投資人所檢附之相關轉讓資料交付發行公司審核,公司應審核該筆轉讓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文件後3營業日(屬辦理繼承者為14營業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兩家公司合併,存續公司持消滅公司所投資的股票,股務單位應以什麼名義辦理變更?第一手股票應直接在股票正面更改戶名,還是在股票背面加蓋存續公司印鑑辦理變更登記?又為第一手股票之股票背面已蓋消滅公司原留印鑑,又該如何處理?
- 有關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辦理變更。
- 為保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完整性及股票背書之連續性,關於公司合併,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變更登記不宜直接在股票上註銷消滅公司名稱,而變更為存續公司名稱,應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加蓋存續公司印章。
- 有關第一手股票背面如已加蓋消滅公司原留印鑑之處理方式,存續公司自可於消滅公司蓋印之次欄或其同欄之受讓人處加蓋留存印鑑。
發行公司以「變更名義」方式辦理股票過戶作業時,應檢附文件為何?
股務單位對於「變更名義」方式辦理股票過戶作業,除股務處理準則第27條規定之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變更名義方式辦理外,其餘因股務實務作業上所為之調整過戶,均屬帳務調整性質。至於辦理各該調整帳務過戶作業而須檢附之相關文件,應視各過戶作業項目性質而定。
私募股票之轉讓,受讓股東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事項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始得辦理過戶手續。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股務處理準則第25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辦理股份出讓,有何特別規定?
股東為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於辦理股票過戶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在股票及過戶書上簽名或蓋章才可辦理;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5條。
對非特定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要如何辦理過戶?
- 以現股方式收購者依下列方式辦理過戶:
(1)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2)股票過戶申請書,應由受託證券商加蓋代徵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章。
- 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收購者: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訂定之「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5條。
股東申請未滿1千股之不定額股票之分割換發作業時,公司是否可收取費用?
公司辦理未滿1千股之不定額股票之分割換發作業,除繼承關係取得外,公司得依作業成本酌收費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2條。
股票質權設定
公司應如何辦理股票質權設定登記?
- 現股設質:股票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後送交公司辦理登記。
- 劃撥設質: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依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
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是否仍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向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
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出質人及質權人免向公司辦理登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
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時,公司應如何辦理股利發放?
- 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者,遇股利發放時,現金股利可由質權人逕自領取;配發股票股利時,實體股票則仍應記載股東(出質人)姓名,由質權人領取,若公司採無實體發行者,則應將出質人股份交付至「登錄專戶」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中控管。
- 質權人得向公司申請將前款設定質權有價證券之股票股利由「登錄專戶」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設質帳」續充設質標的。申請時,質權人應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於申請書簽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並檢附印鑑核驗證明向股務單位辦理。
- 質權人欲轉讓其所領取之孳息股票(實體股票),應先取得出質人之背書,方得辦理。如未能取得出質人之背書則仍可依民法第892條、第893條規定處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原證期會73.9.1(73)臺財證(二)字第2479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股票設定質權,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於公司分配現金股利,質權人向股務單位領取股利時,股務單位如何確認質權人身分?
為利股務單位確認質權人身分,質權人於領取現金股利時,應於領據上加蓋留存於證券商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集保印鑑。質權人為證券商客戶者,應洽各該證券商協助辦理集保印鑑核驗;質權人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參加人者,由該公司辦理集保印鑑核驗。
質權設定時,孳息約定是為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所生孳息尚未領取者,於解除質權設定後,其孳息應該歸屬出質人或質權人?
依民法第889條之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是以質權人若出具孳息歸屬出質人之同意文件者,則孳息可由出質人領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停止過戶期間,股東可不可以辦理質權設定或解除?
可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股東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或解除之登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
股票質權設定有關孳息之領取,質權設定通知書中可否不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之規定,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
持有未上市(櫃)、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質權設定股票,欲辦理質權解除後過戶,應至何處取得質權解除申請書並辦理轉讓過戶?另因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但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欲取得質物所有權,應如何辦理?
- 應至該未上市(櫃)、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處索取質權解除申請書辦理質權解除及過戶作業。
- 倘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質權人欲取得質物所有權,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
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時,有關質權設定中股票之背面,該如何註記質權情形?
資產管理公司應自原質權人名義下以「質權移轉」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亦就是股票背版中出讓人處加蓋原質權人印鑑,受讓人處加蓋資產管理公司印鑑,並註明「質權移轉」戳記,以資明確,俾使背書連續。
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應如何辦理換票作業?
- 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不論出質人或質權人申請換票,股務單位應要求申請人於新票背面延續「質權設定」之背書。
- 若在出質人不願意配合質權人辦理換票,或不願意在新股票後面背書時,質權人應檢附文件與新換發之股票背書方式如下:
(一)質權人辦理換股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借貸契約。
2、通知出質人之存證信函。
3、換票申請書,申請書加蓋質權人印章。
4、質權人出具之說明書或切結書。 - 新股票背面之背書方式,出讓人欄位可填記「換票質設」字樣,受讓人欄位加蓋質權人印章,登記日期欄位則填記換發日期。
股東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質權設定解除申請書」是否要由出質人簽章?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規定及76年5月16日台財證(二)第4102號函之釋示,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亦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設定解除申請書」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原證期會76.5.16台財證(二)第4102號函。
質權設定中之股票,該股票之出質人死亡,其繼承人償還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並取回設質股票,於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股票背面過戶登記欄之受讓人處應如何蓋章及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 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並取回設質股票,其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應檢附原設質股票、加蓋質權人印章之「質權解除通知書」,質權人並於股票背面之過戶(轉讓)登記欄的出讓人處蓋章,下方處之受讓人欄位應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並加註質權解除之字樣。
- 繼承人欲辦理繼承過戶時,再於前述辦理質權解除之次欄之出讓人欄位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下方處之受讓人欄位加蓋實際繼承人印鑑,並加註繼承過戶之字樣。另繼承人應檢附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之繼承相關文件。
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質權設定中股票所退還之股款,應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 減資退還之股款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協議由誰領取,並於領取減資退還股款之同意文件上加蓋雙方印鑑,憑以向股務單位領取股款。
- 另為避免爭議,出質人及質權人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時,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約定,當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或併購退還股款時,雙方約定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由出質人領取。
- 由質權人領取。
- 由股務單位留存保管,經當事人一方檢具他方之同意領取證明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有效文件始得交付。
股票遺失與補發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應於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司法院秘書處(77)秘臺廳(一)字第01099號函。
股票掛失期間,掛失股票的股息、紅利、配股是不是可以發放?
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還沒辦理過戶就遺失,應該怎麼辦?
應持該股票已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之證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遺失程序辦理補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原證期會90.10.9(90)台財證(三)字第142129號函。
辦理股票掛失作業,股東可否以填具切結書方式代替治安機關報案證明?
不可以,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應檢附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之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股東或股票合法持有人於境外遺失股票時,應檢附何種文件辦理股票掛失作業?
股東或股票合法持有人於境外遺失股票,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之規定,向國內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據以向公司辦理股票掛失作業。
股票停止過戶及股利發放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臨時會或除權(息)幾日前停止辦理股票過戶?股票停止過戶時點應如何計算?
- 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前30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 依公司法第165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是以如公司股東常會日期為3月31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3月31日起往前計算60天,即自元月31日至3月31日停止過戶(設2月為28日);如股東臨時會日期為3月31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3月31日起往前計算30天,即自3月2日至3月31日停止過戶。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65條、股務處理準則第41條。
公司如有發行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並與股票同時停止過戶者,是否應辦理停止過戶公告及申報?
為使市場得以知悉停止過戶訊息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得以配合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故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1條。
公司發放股利時,要如何通知股東?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應將發放之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另外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網址:http://sii.twse.com.tw),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2條。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股東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且已轉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專戶之消除前手股票,因忘記過戶而沒有領到應配發之股利,要如何補救?
投資人可至股務單位,提示股票及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補辦過戶手續後,要求權值返還;股務單位於審核後,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3條。
公司辦理除權(息)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該如何補救?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5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3條。
公司配發現金股利或增資股票,如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送交名冊辦理過戶者,於自停止過戶5日後,始由證券商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更改所有人名冊資料時,是否仍受停止過戶5日內為之的限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編製予公司過戶資料係由其參加人提供,如參加人提供資料有誤,自應依正確之資料辦理過戶,因此不受5日之限制,惟實務上如因參加人申請更正資料過遲,致公司已將股利或增資股票交付時,則由通知錯誤之參加人洽前手協調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3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認股基準日後,股東轉讓其持股,是否會影響其可認股數?又最後應如何確認股東名冊?
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之規定,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即依訂定之基準日,確定有權認購之股東,故認股基準日後,股東如轉讓其持股,並不會影響其可認購股數。另有權認股之股東若欲轉讓其可認股數,須填寫認股權利移轉申請書並加蓋(簽)股東原留印鑑或簽名式向公司(股務單位)申請辦理,公司會重新開立繳款書予股東或受讓人憑以繳款;至繳款截止日後,公司核對各繳款人繳納之金額,即可確定股東認購之股數,製作股東名冊。
投資人發現帳簿劃撥配發之新股股數有疑義時,應向何單位查詢?
應洽發行公司查詢。因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帳簿劃撥作業是依據發行公司編製之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辦理帳簿劃撥配發作業,電腦媒體明細資料由發行公司編製,所以應向發行公司洽詢。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3條。
股東因通訊地址變更,導致所配發之現金股利支票未收到,該如何辦理才能領到此筆現金股利支票?
可至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領取,惟為公司日後能將股利發放通知書寄達,股東應向該股務單位辦理地址變更事宜。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分派現金股利時,其配發予各股東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公司應如何處理該款項?
有關現金股利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之處理係屬公司自治事項,應由發行公司自行決定。惟為避免爭議,發行公司宜於其公司章程明定或於股東會中決議畸零款合計數處理方式為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議決權
股東表決權的行使,除了親自出席股東會或以委託書方式委託代理人行使外,請問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行使嗎?
公司如果有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股東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3。
股東已經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果想親自出席股東會,可以嗎?如果可以,又應該如何辦理?
可以。應該在股東會開會2日前,用原來行使表決權相同的方式撤銷先前行使表決權的意思表示。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2。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應該在什麼時候送達公司?
股東會開會2日前。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2。
股東可不可以用非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股東會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
不可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4。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對各項議案內容沒有表示贊成或反對時,表決權如何計算?
未為意思表示者,對該議案視為棄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4。
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有那些公司可以辦理統計驗證的工作?又應該在什麼時候完成?
- 股務業務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時,應經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其他股務代理機構或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公司辦理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股務時,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 應該在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前完成統計驗證。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6。
內部人股權之管理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持有該公司的股票種類及股數,需在何時申報?
應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申報網址:http://sii.twse.com.tw),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5條。
金控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所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子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該子公司內部人持有金控公司之股票,股權異動情形是否應辦理申報?
金控公司之子公司內部人亦須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所持有之金控公司股權情形,其申報書應送達金控公司,由金控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申報網址:http://sii.twse.com.tw)。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5條、原證期會91.2.8(91)臺財證(三)字第001191號函。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股發生變動時,申報的時間有規定嗎?
-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彙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申報網址:http://mops.twse.com.tw),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 前款之人,其為自然人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為法人代表人者亦同(含代表人本人)。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原證期會77.8.26(77)臺財證(二)字第08954號函。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如何辦理股票設定(解除)質權申報?
本人持有的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5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申報網址:http://mops.twse.com.tw),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者亦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7條。
內部人辦理質權設定中之股票,因質權人將該質權股票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時,內部人是否須向公司辦理申報?
內部人辦理質權設定中之股票,因質權人將該質權股票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時,僅係單純之質權人變更,設定質權之股數並未變動,故無須於質權人變動後5日內辦理申報。
公司於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應於何時辦理事前申報?
公司於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時,內部人應於取得稅捐機關核發贈與稅完(免)稅證明後,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辦理申報,並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完成轉讓。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時,請問應如何辦理申報?
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時,內部人應於取得稅捐機關核發完(免)稅證明後,經由公司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辦理事前申報,並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完成轉讓,該內部人應於變動之次月5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該月15日前,彙總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及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
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股份予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變動申報時,其股票取得日期應以何日為準?
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股份予內部人,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變動申報時,其股票取得日期,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
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欲於交易市場賣出持股,在申報後何時可轉讓股票?如預定轉讓股數未轉讓完畢,應如何辦理?
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股票者,應於公司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日起算(17時30分前輸入認定為當日起算,之後輸入為隔日起算),3日後(即輸入日起第4日)1個月內轉讓,如未於預定轉讓期間內轉讓完畢者,應於轉讓期間屆滿3日內,填具「公司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期限內轉讓說明書」,由公司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總額多少時,當然解任?
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向有關機關(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解任登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8條。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多少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多少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8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監事將其持有股份交付信託是否算轉讓?若交付信託之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是否有解任問題?
依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另依經濟部87年4月16日經商87207834號函示,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將所持有之股份信託轉讓他人,依信託法之規定,如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股份數額既有變更,自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之適用。
法令依據:原證期會92.3.11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經濟部87.4.16商字第87207834號函。
要如何取得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的持股資料?
上列人員之持股資料為公開資訊,可以從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為:http://mops.twse.com.tw。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
股務單位管理
那些機構可以辦理股務代理業務?
可以辦理股務代理業務的機構有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
公司初次上市(櫃)、興櫃要向哪些單位申報公司之股務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事項?如果辦理股務事務之辦公處所變更時,要在何時申報?
- 公司初次上市(櫃)、興櫃應於掛牌買賣前,將辦理公司股務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已上市(櫃)、興櫃掛牌買賣後,辦理股務之單位營業處所如有變更時,應在決定後3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
上市、上櫃公司,股務事務如由委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應向何單位申請核准?
-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12月28日公告修正之規定,自102年1月2日起掛牌之上市(櫃)公司,股務事務皆應委外辦理,不得收回自行辦理、申請登錄為興櫃之公司,股務事務應委外辦理,且已委外辦理股務者,不得收回自辦。因此,公司之股務事務已委外辦理者,如欲變更為自行辦理,僅限於10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櫃)之公司。
- 至於上市(櫃)公司倘有股務事務由委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者,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核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算三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之2。
上市(櫃)、興櫃公司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應向何單位辦理申報?
上市(櫃)、興櫃公司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新股務代理機構簽訂契約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報備查;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備查函送達公司之日起算三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之3。
辦理公司股務業務的主管,有什麼資格條件限制?
- 為了維持股務作業品質及水準,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其主管至少1人須有5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
- 如為證券商者,其股務部門之主管另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
上市(櫃)、興櫃公司辦理股務業務的主管及業務人員,要在什麼時候向哪個單位辦理申報?
- 公司股務主管及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報。如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次月15日前,將異動情形彙總申報。
- 異動情形包括註銷登記及職務變更:
- 註銷登記情形為調職、死亡、離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
- 職務變更情形為業務人員變更為主管或主管變更為業務人員等情事。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股務單位人員任職及異動申報作業要點。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有規定其股務業務人員資格及員額配置嗎?
- 代辦股務機構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5人,這5人為不包含主管之專任人員。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20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
(1)股務作業實務經驗3年以上。
(2)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目前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公司自辦股務者,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5人符合前揭所定資格之一。
代辦股務機構符合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資格之人員,至少3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條。
公司自辦股務並採集團企業聯合辦理者,其股務事務人員應如何配置?
上市(櫃)、興櫃公司自辦股務並採集團企業聯合辦理之公司,其股務事務人員配置應比照代辦股務機構之標準配置。
法令依據:97.12.1金管證三字第0970059155號函。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有規定專任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條件及申報作業嗎?
- 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ㄧ:
- 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2年以上者。
-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依會計師法第15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以上者。
- 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者。
- 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者。
- 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或國際電腦稽核協會所核發之國際電腦稽核師證書者。
- 股務作業實務經驗3年以上。
-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目前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申報作業:
(1)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任職及異動申報作業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
(2)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職務前,公司應辦理申報。
(3)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有異動情事者,公司應於異動後5日內辦理申報。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股務單位內部稽核人員任職及異動申報作業要點。
公司辦理股務業務,應配置什麼設備?
上市、上櫃或登錄為興櫃股票之公司自辦股務者與代辦股務機構,其辦理股務業務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配置必要之電腦設備及印鑑比對系統。
- 應具備防火、防水、防盜功能之金庫,並訂定「金庫管理辦法」。
另上市、上櫃或登錄為興櫃股票之公司全面發行無實體股票者或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應設置安全之庫房,並訂定「庫房管理辦法」,且配置足夠之硬體設備。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5條。
對於股務電腦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有什麼規定?
為了確保股務電腦相關資料檔案的安全,電腦檔案應備份並異地保管。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7條。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對於股東未領回的股票及公司備用空白股票,管理上有什麼規定?
公司應訂定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自辦或受託辦理上市、上櫃或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股務者,需將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申報,作為日後查核的依據。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8條。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作業有關保管款項之收付,有什麼規定?
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而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0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股務事務於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期間,得收回自辦股務事務之對象及作業為何?另現金增資繳款書及扣繳憑單是否屬於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是否得由公司部分收回自辦?
- 股務事務於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期間,其得收回自辦股務事務之對象,包括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限於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
- 現金增資繳款書送交作業,屬辦理現金增資股票募集與發行之前端作業,故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現金增資繳款書送交作業,可由公司部分收回自辦。
- 至於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寄發作業係屬稅務作業,不屬股務作業之範疇,是否自行發放由公司自行決定。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
上市(櫃)、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對於股東會現場辦理事務之人員是否有資格條件限制?
應有具備股務處理準則有關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資格條件之規定,並已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報之人員參與。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之2。
股務疑義查詢管道
對於股務業務之處理如有法令上爭議或發生疑義時,應向哪個單位尋求解答?
得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服務專線:02-2547-3733或02-2547-3755)尋求解答,如無法立即解答時,該公司將會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處理意見並提出建議方案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再作答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關業務
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由監察人召集時,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究應交付予發行公司或依法有權召集股東會之人?
- 少數股東及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其地位等同於發行公司本身之召集,該等有召集權人得直接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請求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
- 證券所有人名冊內容涉及股東財產資料,並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召集權人應委任專業之股務代理機構處理股東會召集等相關事宜,並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證券所有人名冊提供予其等所委任之股務代理機構。
法令依據:經濟部102.1.7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
無實體發行
未上市(櫃)、興櫃之公司可否以無實體發行股票?
可以。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申請股票無實體登錄之公司,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下列規定辦理:
- 須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成為該公司之參加人。
- 應委任符合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
- 出具聲明書聲明股票採全面無實體發行,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登錄。
-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股票上市(櫃)、興櫃前,不接受股票所有人申請將股票撥入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已上市(櫃)、興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以無實體發行,債權人申請轉換之股票,公司可否採實體發行?
不可以,應以無實體發行。
法令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0條、第76條。
股票無實體發行時,是否仍要辦理簽證相關作業?
無實體發行股票者,免辦理簽證,惟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登錄。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2、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2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全面無實體發行股票者,對未開立集保帳戶股東之持有股份,公司應如何登錄?
公司應依下列方式登錄:
- 股票所有人未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將股份登錄至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項下。
- 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登載於「代保管明細」項下:
- 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繳回實體有價證券。
- 自集保帳戶領回未完成過戶之有價證券。
- 掛失股票。
- 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有未繳所得稅款。
- 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領取之申購承銷股票。
- 質權設定股票之孳息應由質權人領取,或質權人尚未同意出質人領取者。
- 尚待辦理繼承之股票。
- 耕者有其田條例共有戶持有之股票。
- (9)法院拍賣專戶有價證券所生之孳息。
- 前揭(2)至(9)有價證券所生之孳息。
- 股票於登錄前,已完成實體股票質權設定並經公司登記者,應將全部質權設定數額登錄至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現股設質明細」項下,並應就實體股票「已繳回」及「未繳回」加以區分。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全面無實體發行股票者,質權人繳回原設定質權之實體股票時,如何取得質權憑證?
質權人繳回原設定質權之實體股票並取得出質人同意轉換成無實體證明文件時,公司應印製「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並簽蓋公司章戳交予質權人收執。爾後若質權解除或實行質權時,質權人應繳回原收執之「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憑以辦理相關事宜。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已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以無實體發行,股東因故無法於證券商開戶時,如何處理其登載於公司登錄專戶下之股份?
股東可至發行公司申請以下列任一方式辦理:
- 除另有規定外,上市股票可委託他人賣出其登錄股份。
- 以私人間直接讓受方式向公司辦理登錄股份之調整,惟上市股票之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私人間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之規定辦理。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全面無實體發行股票者,股東持有登錄專戶之緩課股份,欲辦理放棄緩課時,公司應如何辦理?
股東應檢具留存印鑑,至公司填具放棄緩課申請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放棄緩課權利,公司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取消緩課註記」交易,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取消緩課註記,並開具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法令依據:89.7.26台財稅字第0890454416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更名或減資全面換發新股票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時,舊股票是否須全數收回?
公司應確實收回舊股票並截角作廢。
法令依據:原證期會91.7.3台財證一字第0910130688號函。
公司股票辦理全面轉換為無實體發行後,公司對於股東未領回之實體股票,是否仍需依公司訂定之股東未領回股票之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進行盤點?另公司可否逕行註銷股東未領回之實體股票,將該註銷股票應換發之股份登錄於「登錄專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
- 公司股票雖然全面採無實體發行,而股東未領回之實體股票仍屬有價證券,為避免發生短少或滅失情事,倘公司尚有股東未領回之股票,仍應依所訂定之管理辦法及盤點計畫盤點股東未領回之實體股票,並留存紀錄。
- 另股東未領取之股票係存放於公司,不似股東已領回之股票,有確認股票所有權及繳回舊票之必要性,公司得衡酌實際作業狀況,將庫存保管之股東未領回股票轉換為登錄股份,逕登錄於「證券所有人明細」帳下;股票註銷後,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期限保存一年,並留存轉換及註銷之紀錄,以為帳務控管及日後查證之用。
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全面換發無實體發行後,股東手中所持有之實體舊股票轉換為無實體,以及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之集保帳戶之途徑為何?
股東可將手中所持有之實體舊股票以郵寄或臨櫃方式併同加蓋印鑑之申請書交付發行公司股務單位辦理轉換作業,申請將轉換之股數由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調整至「證券所有人明細」項下,或向股務單位申請撥轉至股東往來證券商之集保帳戶。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全面換發無實體發行後,股東所持有尚未轉換為無實體之實體舊股票遺失,是否仍須辦理掛失補發手續?
依原證期會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情形,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者,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惟發行公司仍應確實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並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年限妥善保存,及審慎控管新無實體證券撥付集保之流程,以避免重複登載而引發糾紛。據此,股東欲向公司換發無實體,仍應將舊股票交回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始得受理,倘股東遺失舊股票,自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掛失補發事宜。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原證期會91.7.3台財證一字第0910130688號函。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者,公司可透過何種方式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連線操作交易?
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安裝S.M.A.R.T作業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連線作業。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者,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連線作業端末機系統所設置之控制卡、主管卡及櫃員卡,其持有人資格有無限制?
控制卡及主管卡之持有人應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報之股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經辦集保業務之主管人員;櫃員卡之持有人應為授權使用連線端末設備之人員或辦理內部稽核作業之內部稽核人員或自行查核人員。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
其他股務作業
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應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始得擔任徵求人,有關其持股應繼續持有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為何?
- 計算持有期間之推算時點:
- 以股票最後過戶日為起日往前推算,算滿六個月或一年以上。
- 持有股票之時點,應以取得股票所有權之時點為準,如為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係以完成交割之日為準,而非買賣成交日。
- 因私人間讓受、贈與或繼承等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而取得之股票,應依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範例:某金控公司於100年6月20日召開股東常會,該次會議有改選董事或監察人議案,其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為100年4月22日至6月20日,100年4月21日為最後過戶日,徵求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委託書規則所規定之股份期間之計算,應為99年4月22日至100年4月21日,因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採T+2日交割制度,故徵求人持股期間為99年4月20日前買進股票,繼續持有至100年4月19日仍未賣出,即符合持有一年以上之期間。
- 有關繼續持有股份之認定:
徵求人繼續持有期間不得中斷,其持股期間均應繼續持有委託書規則所規定之股數,而非以每日餘額計算,如徵求人繼續持有之期間內,於某日先賣出再買進相同之股數,雖買賣股數於同日完成入、扣帳,但因賣出部分已先扣帳,如扣除賣出部分已低於應持有股數,則應視為中斷。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5條及第6條、100.8.5金管證交字第1000034865號函。
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徵求之股東,依規定應持有公司之一定股數或持股比例,且應符合一定持股期間,倘公司於股東會前一年度有現金增資認股、無償配股等造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變動時,應如何計算股東持股繼續持有六個月或一年以上期間及其持股數?
- 依公司當年度股東會股票最後過戶日為起日往前推算,算滿六個月或一年以上期間。
- 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於前項期間有增減變動時,計算委託書徵求股東繼續持股比例,應分別依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變動之時點為基礎,分段計算其最低持股數及持股比例,比較其各階段最低持股及持股比例,取其最低者認定為繼續持有期間之持股數及持股比例。
範例:假設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000,000股,該公司訂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召開股東常會,則股票最後過戶日為101年4月22日(往前推算六個月或一年以上之日期分別為100年10月23日及100年4月23日)。
- A公司發行股份變動如下:
(1)100年8月8日除權配發股票股利10%及員工紅利轉增資500,000股,已發行股份總數由30,000,000股增為33,500,000股。
(2)100年9月30日有可轉換公司債600,000股轉換為股份,已發行股份總數增為34,100,000股。
(3)100年12月31日有員工認股權400,000股申請履約轉換為股份,已發行股份總數增為34,500,000股。
(4)101年1月1日至2月28日買回庫藏股4,500,000股,並於101年3月15日註銷,已發行股份總數由34,500,000股減為30,000,000股。
- 甲股東持股數及持股比例計算:
甲股東於100年4月23持有3,000,500股,至101年4月22日A公司最後過戶日時持有3,300,550股,其於此一年期間均未出讓、受讓股票,但遇A公司有上述股份變動情事,依各階段計算甲股東繼續持有期間之持股比例如下:
(1)100年4月23日至100年8月7日(除權前),最低持股數為3,000,500股,占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30,000,000股之10%。
(2)100年8月8日(除權基準日)至100年9月29日(公司債轉換普通股基準日前)最低持股數為3,300,550股,占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33,500,000股之9.85%。
(3)100年9月30日(公司債轉換普通股基準日)至100年12月30日(員工認股權履約轉換普通股基準日前)最低持股數為3,300,550股,占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34,100,000股之9.68%。
(4)100年12月31日(員工認股權履約轉換普通股基準日)至101年3月14日(庫藏股註銷基準日前),最低持股數為3,300,550股,占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34,500,000股之9.57%。
(5)101年3月15日(庫藏股註銷基準日)至101年4月22日(101年股東會最後過戶日),最低持股數為3,300,550股,占停止過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30,000,000股之11%。
- 持股計算:
- 甲股東繼續持有A公司股份六個月以上之持股數為3,300,550股、持股比例為57%。
- 甲股東繼續持有A公司股份一年以上之持股數為3,300,550股、持股比例為57%。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5條及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