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遺失,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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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