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憑證

若公司基於長期規劃,是否可設計兩種以上不同認股條件(即履約期間、履約價格或針對不同服務工作年資之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不可如此為之時,是否得以兩種不同發行認股條件併同一次送件?

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只可申報一份認股及發行辦法,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可針對不同對象設計兩種以上不同之認股條件,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有兩種以上認股條件時,應於辦法中將各種條件設計及預定發行時間等明確訂定,且須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範;又有關涉及募發準則第51條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計算,以預定各次發行量各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