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特殊原因(如:受領人之離職,市場價格因素等 ),公司是否可在生效後,自行撤銷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又若在發行日之後是否得自行撤銷?若撤銷後,是否會影響到下次再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若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11條規定者,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除前開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之情事外,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於生效後無法順利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56條第2項規定於發行期間屆滿後自動失效,至於已發行後,因公司與員工之契約關係已成立,公司不宜片面主張予以撤銷。
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非屬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6條第2項之案件,故若經撤銷後,後續再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或其他對外籌資案件,可不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有關三個月再送案件之限制,及不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適用20個營業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