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若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並未完整包含於處理準則規定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內,而係於期後﹙即處理準則規定會計師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 至申請送件前﹚始符合設計及執行均有效之標準,則會計師應如何辦理?或公司於處理準則規定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內並未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而係於期後補行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並針對涵蓋期間完成自行檢查,則會計師應如何辦理?

一、會計師應據實揭露公司於專案審查所應涵蓋期間之實際情況,並另說明該公司上述缺失並已於期後追蹤改善完成。

二、會計師應針對期後部分蒐集充分、適切之證據,使簽證風險降至可接受之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