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設置審計委員會後,如獨立董事少於3名,應如何運作?

一、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時,其相關補選事宜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二、為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及考量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之順暢,「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已明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議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 2/3 以上同意行之。但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0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