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中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參與那些機構所辦理之進修課程?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輔導中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於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專業訓練機構所辦理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進修課程
- 證交所、櫃買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其他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可之機構
- 證券商、會計師、律師等公會所舉辦(含主辦、協辦)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 董事、監察人參加OECD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參點第三項「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