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

董事會

同時兼任數家上市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者,是否只須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二項進修三小時?

董事、監察人之持續進修係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以協助其執行公司業務或監督公司經營,不因其擔任不同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而有差異,故同時兼任(續任)數家上市上櫃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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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上市上櫃公司應如何辦理「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五項所定有關進修資訊之揭露?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五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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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是否仍應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辦理進修作業?

政府或法人因非屬自然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爰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故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由其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依「上市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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