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之持續進修係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以協助其執行公司業務或監督公司經營,不因其擔任不同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而有差異,故同時兼任(續任)數家上市上櫃公司之
Read More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五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
Read More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輔導中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於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
Read More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一項所稱,如係「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三小時;如係「續任」者,則於其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三小時。惟有「因情
Read More政府或法人因非屬自然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爰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故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由其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依「上市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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