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增資

遇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股)除權交易日漲跌停價格之算法不同,其差異為何?

一 、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67條第3項第1款規定,遇上市櫃公司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股)時,除權交易日漲跌停價格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減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除權參考價)。假設甲股票除權交易日為8月16日,其權利分派內容為:盈餘轉增資配股率為0.15199999,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率為0.06799999,甲股票8月15日(除權前一日)收盤價為32.30元。(註:盈餘配股率=盈餘股數/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資本公積配股率=資本公積股數/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無償配股率=盈餘配股率+資本公積配股率) 甲股票8月16日除權參考價=【32.30 ÷(1+0.15199999+0.06799999)】=26.47元;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基準為26.47元,漲停價格=26.47 ×(1+10%)=29.11元,為符合價格升降單位及漲幅不超過10%,故漲停價格為29.10元;跌停價格=26.47 ×(1-10%)=23.82元,為符合價格升降單位及跌幅不超過10%,故跌停價格為23.85元。為符合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開盤競價基準為26.45。(註:股價10元~50元,升降單位為0.05元)

二、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67條第3項第2款第1、2目規定,遇上市櫃公司僅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有償)時,除權交易日漲跌停價格因收盤價與現金認購價孰高孰低而不同,說明如下:

  1. 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較除權交易日之前一日收盤價為低時,除權交易日漲跌停價格之計算,漲停價格以前一日收盤價為計算之基準,跌停價格則以前一日收盤價減權利價值後之值(除權參考價)為計算之基準。 假設乙股票現增除權交易日為1月23日,其權利分派內容為: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為25元,現金增資配股率為0.05038761(註:現金增資配股率=現金增資股數/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乙股票1月22日(除權前一日)收盤價為31.10元(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較收盤價為低)。 乙股票1月23日除權參考價(扣減現增之權利價值)=【(31.10+25×0.05038761)÷(1+0.05038761)】=30.80元;漲停價格以前一日收盤價31.10元(即未扣減現增之權利價值)為計算之基準,並以31.10元作為開盤競價基準,漲停價格=31.10 ×(1+10%)=34.21元,為符合價格升降單位及漲幅不超過10%,故漲停價格為34.20元;跌停價格之計算基準為30.80元,跌停價格=30.80 ×(1-10%)=27.72元,為符合價格升降單位及跌幅不超過10%,故跌停價格為27.75元。
  2. 反之,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較除權交易日之前一日收盤價為高時,除權交易日漲停價格以除權參考價為計算之基準,跌停價格則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三、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67條第3項第3款第1、2目規定,遇上市櫃公司同時辦理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股)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有償)時,除權交易日漲跌停價格因扣減無償配股權利價值(以下稱減除股利參考價)與現金增資認購價孰高孰低而不同,說明如下:

  1. 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較減除股利參考價為低時,除權交易日漲跌停價格之計算,漲停價格以減除股利參考價為計算之基準,跌停價格則以前一日收盤價減無償及有償權利價值後之值(除權參考價)為計算之基準。 假設丙股票現增除權除息交易日為7月26日,其權利分派內容為: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為11.5元,現金增資配股率為0.32426892,盈餘轉增資配股率為0.07493168,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749316,丙股票7月25日(除權除息前一日)收盤價為15.50元。 丙股票7月26日之減除股利參考價(即未扣減現增之權利價值)=【(15.5-0.749316)÷(1+0.07493168)=13.72元,除權除息參考價(同時扣減現增、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權利價值)=【(15.5-0.749316)+(11.5×0.32426892)】÷(1+0.07493168+0.32426892)=13.20元;漲停價格之計算基準為13.72元,漲停價格=13.72 ×(1+10%)=15.09元,為符合價格升降單位及漲幅不超過10%,故漲停價格為15.05元;跌停價格之計算基準為13.20元,跌停價格=13.20 ×(1-10%)=11.88元,為符合價格升降單位及跌幅不超過10%,故跌停價格為11.90元。
  2. 反之,現金增資每股認購價較減除股利參考價為高時,除權交易日之漲停價格以除權參考價為計算之基準,跌停價格則以減除股利參考價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