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員工教育訓練服務,則其相關人等是否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二、非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員工教育訓練服務,非屬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自無前揭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