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公司如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設置稽核人員,不得由母公司稽核人員兼任。 二、子公司若非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母公司應考量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實際營運性質及規模、員工人數等因素,在達成監督與管理效果之目的下,
Read More子公司應依據所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定期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作成自行評估報告,交由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覆核,以作為母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出具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依據之一。
Read More一、依處理準則規定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及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應依103年101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391321號令所定之格式
Read More下列情事應辦理自行評估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 申請上市﹙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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