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謂新增情況包括新訂契約或契約條件變動,如舊約到期續約或原訂契約改約變更金額,均屬之。至於金額之計算,則以新增契約金額或契約變動後總金額為準,如舊約到期續約,則應以續約新約定之全部金額為背書保證範圍 ,而非舊契約原
Read More一、有關短期融通資金之期限起算時點,因屬實際執行作業程序,爰以實際貸放日起算。 二、公開發行公司因短期資金融通貸與他人至1年期限屆滿,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或經董事會同意展延還款期限,如有展延情事,則違反公開發行公司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或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於大陸地區從事預售屋銷售業務, 其依當地銀行實務, 建設公司於預售時點(建設公司、購屋者持購屋合同至戶政機關辦理『期房』抵押登記備查手續後)即可先收取房屋預售之總價款(包括 預售
Read More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分別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作業程序 ,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二、公開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因融資之目的而開立本票予金融事業作擔保者,若擔保對象係本公司,非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稱背書保證;若擔保對象係他公司,則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稱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