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之對象及限額原符合規定,嗣後因業務關係改變等原因致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因淨值降低等原因致貸與或背書保證餘額或金額超限等情形發生,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及第2
Read More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5條、第18條之規定: 建立備查簿:公司辦理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及背書保證日期與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Read More一、公司每月10日公告之「背書保證資訊揭露明細表」及財務報告附表五之二「為他人背書保證」,其中「以財產擔保之背書保證金額」欄位應輸入該筆背書保證中背書保證公司以財產設定擔保之金額,即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提供之財產擔保品金額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應以母公司之淨值為準 。
Read More一、基金會上開解釋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即視為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事;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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