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餘額或金額超限時應如何處理?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之對象及限額原符合規定,嗣後因業務關係改變等原因致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因淨值降低等原因致貸與或背書保證餘額或金額超限等情形發生,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及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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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轉列其他應收款,是否須列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告及 如何依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基金會上開解釋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即視為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事;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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