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轉列其他應收款,是否須列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告及 如何依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基金會上開解釋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即視為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事;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 。
二、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應依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提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三、公司因將其他應收款認定為資金貸與之性質致貸與餘額超限時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之規定,訂定改善計畫確實執行,並將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