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半年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復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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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已明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之事項(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等),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所列事項中,除第10款關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乙項外,其餘事項如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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