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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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報及半年報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半年度財務報告究應提董事會討論或報告?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半年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復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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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所稱為何?

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時,其所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依據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其他來源資訊,評估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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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之事項,是否需經審計委員會開會決議?

審計委員會為一合議制,應召開審計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且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5項已明定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行使職權等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故審計委員會相關議事規範等事項,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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