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報及半年報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半年度財務報告究應提董事會討論或報告?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半年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復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提董事會討論,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是以,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