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其發行新股申報書監察人用印處得否由審計委員會代行?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發行公司,如該次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係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規定,監察人用印自得由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代行之。惟該案倘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係逕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無須於監察人用印處用印,惟須以附註說明前開情事,並檢附審計委員會之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