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獨立性

董監事獨立性

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時(如: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 公司),其董事、監察人之派任是否排除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擔任董 事、監察人之規定?

如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其股東僅有1人,屬於公司法第128條之1所定之「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尚非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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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獨立性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監察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時,應如何處理?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另依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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