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二、釋例如下:假設公司共有7席董事,其中有3席董事(甲、乙、丙)之間,具有配偶、二親等以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另依同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董事間、
Read More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公開發行公司由不同法人股東分別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因法人股東合併,致存續之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仍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是以,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依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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