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並無相關限制規定,應由公司衡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目的自行決定,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具體載明,惟發行時之給與對象應以員工為限。
Read More為配合產業積極延攬及留用優秀人才,以提升其競爭力,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以,公司於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確認給與之對象為「員工」,並應考量前開立法意旨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自行明定給與員工認
Read More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屬員工,自不得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惟若董事兼有公司員工之身分,則得基於員工身分而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
Read More為便於公司延攬人才,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之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子公司之員工,惟應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另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依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尚無明文規範章程中得保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股數額之限額,惟公司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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