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只可申報一份認股及發行辦法,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可針對不同對象設計兩種以上不同之認股條件,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有兩種以上認股條件時,應於辦法中將各種條件設計及預定發行時間等明確訂定,且須符合募
Read More為履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而發行新股供作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相關程序比照轉換公司債方式辦理,無須再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新股 。
Read More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擬以庫藏股作為履約之券源者,公司應依下列程序向金管會申報: 一、公司應先依募發準則相關規定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認股權憑證」認股辦法列明「
Read More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若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11條規定者,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除前開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之情事外,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於生效後無法順利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第5
Read More為利企業留才,提供運用彈性,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包含公司之兼職(非全職 )員工;另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定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含員工身分認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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