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尚未發行者,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依募發準則第56第3項規定,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金管會
Read More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公司得於董事會通過發行及認股辦法時,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金管會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Read More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訂定發行及認股辦法,其應載明之事項於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有明定,公司應確實依該條文規定事項訂定轉讓辦法內容,檢附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參考釋例乙份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認股權憑
Read More有關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訂明,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故不得於認股辦法限制認股權人認購並取得普通股後之普通股權利(例如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
Read More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關公司與員工之權利與義務,應衡酌公司情況於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明定,並不得違反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0款規定;又案件申報生效後而於認股權憑證發放前,如客觀營運有所變更確有修訂原發行與認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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