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3項規定,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因有些公司董事會一季才開一次,則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恐來不及及時修正,故可否先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若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由董事長處理之,俟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公司得於董事會通過發行及認股辦法時,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金管會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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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公司得於董事會通過發行及認股辦法時,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金管會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