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中心同意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開始買賣期日應訂於自公司接到核准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開始買賣者,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失其效力,但有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櫃買中心同意後,得再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Read More股票正式申請上櫃之案件,依櫃買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之規定,於收文次週起之六週內提報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但櫃買中心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Read More上櫃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故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現象,亦不作保證其品質或取代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之功能及地位。
Read More一、書面審查 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上櫃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檢附之工作底稿、財務報告、檢查表或其他資料所述之檢查結果、結論或意見進行書面審查,以瞭解申請公司有無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
Read More公司申請上櫃→櫃買中心書面及實地審查→上櫃審議委員會→董事會→發函通知公司同意上櫃→公司有3—6個月之期間,以慎選掛牌上櫃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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