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應享有之權利,以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將所保管股票數額及所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通知發行公司後,視為已記載於股東名簿,故不因未繳交股東印鑑卡及身分
Read More公司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