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並取回設質股票,其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應檢附原設質股票、加蓋質權人印章之「質權解除通知書」,質權人並於股票背面之過戶(轉讓)登記欄的出讓人處蓋章,下方處之受讓人欄位應加蓋「返還被
Read More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規定及76年5月16日台財證(二)第4102號函之釋示,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亦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設定解除申請書」向公司辦理。
Read More一、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不論出質人或質權人申請換票,股務單位應要求申請人於新票背面延續「質權設定」之背書。 二、若在出質人不願意配合質權人辦理換票,或不願意在新股票後面背書時,質權人應檢附文件與新
Read More資產管理公司應自原質權人名義下以「質權移轉」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亦就是股票背版中出讓人處加蓋原質權人印鑑,受讓人處加蓋資產管理公司印鑑,並註明「質權移轉」戳記,以資明確,俾使背書連續。
Read More一、應至該未上市(櫃)、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處索取質權解除申請書辦理質權解除及過戶作業。 二、倘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質權人欲取得質物所有權,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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