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質權設定中之股票,該股票之出質人死亡,其繼承人償還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 並取回設質股票,於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股票背面過戶登記欄之受讓人處應如何蓋章及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一、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並取回設質股票,其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應檢附原設質股票、加蓋質權人印章之「質權解除通知書」,質權人並於股票背面之過戶(轉讓)登記欄的出讓人處蓋章,下方處之受讓人欄位應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並加註質權解除之字樣。

二、繼承人欲辦理繼承過戶時,再於前述辦理質權解除之次欄之出讓人欄位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下方處之受讓人欄位加蓋實際繼承人印鑑,並加註繼承過戶之字樣。另繼承人應檢附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之繼承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