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股務業務

股務作業

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徵求之股東,依規定應持有公司之一定股數或持股比例,且應符合一定持股期間,倘公司於股東會前一年度有現金增資認股、無償配股等造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變動時,應如何計算股東持股繼續持有六個月或一年以上期間及其持股數?

一、依公司當年度股東會股票最後過戶日為起日往前推算,算滿六個月或一年以上期間。 二、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於前項期間有增減變動時,計算委託書徵求股東繼續持股比例,應分別依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變動之時點為基礎,分段計算其最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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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應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始得擔任徵求人,有關其持股應繼續持有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為何?

一、計算持有期間之推算時點: 以股票最後過戶日為起日往前推算,算滿六個月或一年以上。 持有股票之時點,應以取得股票所有權之時點為準,如為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係以完成交割之日為準,而非買賣成交日。 因私人間讓受、贈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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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者,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連線作業端末機 系統所設置之控制卡、主管卡及櫃員卡,其持有人資格有無限制?

控制卡及主管卡之持有人應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報之股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經辦集保業務之主管人員;櫃員卡之持有人應為授權使用連線端末設備之人員或辦理內部稽核作業之內部稽核人員或自行查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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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櫃)、興櫃公司股票全面換發無實體發行後,股東所持有尚未轉換為無實體之實體舊股票遺失,是否仍須辦理掛失補發手續?

依原證期會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情形,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新股者,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惟發行公司仍應確實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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