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徵求之股東,依規定應持有公司之一定股數或持股比例,且應符合一定持股期間,倘公司於股東會前一年度有現金增資認股、無償配股等造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變動時,應如何計算股東持股繼續持有六個月或一年以上期間及其持股數?
一、依公司當年度股東會股票最後過戶日為起日往前推算,算滿六個月或一年以上期間。
二、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於前項期間有增減變動時,計算委託書徵求股東繼續持股比例,應分別依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變動之時點為基礎,分段計算其最低持股數及持股比例,比較其各階段最低持股及持股比例,取其最低者認定為繼續持有期間之持股數及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