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事項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始得辦理過戶手續。
Read More股務單位對於「變更名義」方式辦理股票過戶作業,除股務處理準則第27條規定之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變更名義方式辦理外,其餘因股務實務作業上所為之調整過戶,均屬帳務調整性質
Read More一、有關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辦理變更。 二、為保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完整性及股票背書之連續性,關於公司合併,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變更登記不宜直接在股票上註銷消滅公司
Read More投資人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均會將投資人所檢附之相關轉讓資料交付發行公司審核,公司應審核該筆轉讓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文件後3營業日(屬辦理繼承者為1
Read More一、抛棄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屬有股務單位者,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抛棄股份聲明書(加蓋原留存印鑑)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抛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抛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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