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

如投資人已成為標的公司之大股東(取得超過10%之股份),嗣有意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方式再買進標的公司股份時,是否須受到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之拘束?另如投資人前係利用公開收購方式買進標的公司股份,嗣後有意再買進標的公司股份時,是否須受到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之拘束?

一、按投資人已取得標的公司超過10%之股份,嗣有意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方式再買進標的公司股份時,如未有「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之情形,自不受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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