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收購公司為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應依我國法律為之,以保障本國股東之權益,因此依外國法律實施股份交換者,不得排除強制公開收購之適用。
Read More按證券交易法第1條規定所揭示之立法目的之一,保障投資,故為使小股東亦有機會出售其持有股份之權利,我國證券交易法特別於公開收購制度之相關條文中,制定「強制公開收購」,其立法精神即在於避免短時間內大量股權交易影響市場價格及保
Read More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明定,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情形如下: 與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Read More一、按投資人已取得標的公司超過10%之股份,嗣有意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方式再買進標的公司股份時,如未有「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之情形,自不受證券交易
Read More公開收購專指在交易市場外收購老股的一種制度,認購新股之行為與公開收購無關,故無強制公開收購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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