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範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中,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例如控制、投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除有符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
Read More一、公開收購人如擬以法令規範僑外資、陸資禁止或限制投資特定產業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時,宜審慎檢視法令限制並評估以該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之妥適性。 二、公開收購人如以禁止投資特定產業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應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者,得以其他財產作為公開收購對價。另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國有價證券得為公開收購對價。 二、以已發行在外之外國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者,其範圍以下列各項為限: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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