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得以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進行公開收購,其辦理程序如下: 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公開收購及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案; 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公開收購案件,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並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開收購以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包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若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亦得為公開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為收購對價者,公開收購人應出具承諾書(承諾依公開收購要約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並願負違約賠償責任)併同公告。 二、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項第1
Read More一、除上市上櫃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本公司股份案件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或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即公開收購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外,公開收購價格之訂定係由公開收購人自行衡
Read More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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