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應賣數量如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或超過預定收購數量之相關規範為何?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金管會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同條文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另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9條第3款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中載明,如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退還應賣有價證券之處理方式;如應賣有價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有價證券之處理方式(包括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四、再者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8款及第9款規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以顯著文字記載參與應賣之風險,應賣股數之數量未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及應賣股數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