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如以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作為公開收購之對價,其進行公開收購之程序及相關資訊公開時點為何?
一、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得以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進行公開收購,其辦理程序如下:
- 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公開收購及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案;
- 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公開收購案件,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並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 (即本次公開收購案件已成功);
- 向金管會申報(請)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
- 完成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程序,交付應賣人。
二、公開收購案件資訊之公開於公開收購日開始前公告即可,惟以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作為對價者,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須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檢附決議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而此項決議訊息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2小時前,將該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因此公開收購人應事先妥為規劃安排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及相關公告申報時點,以取得資訊公開與收購保密兩者間之平衡點,才能符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