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讓上市櫃變得好難好難|金管會出面協調|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總算放寬IPO條件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影響,證交所採行相關寬容措施
考量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全球經濟發展,為協助企業在疫情影響期間,若業績表現已逐步回穩,仍有機會進入資本市場籌集資金,證交所就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採行相關因應措施,包括於109年底前與證交所完成股票上市契約之簽訂者,得申請延長上市掛牌時限二次,每次為期3個月,亦即至遲於函知簽訂上市契約之日起算9個月內上市買賣;就109年度及110年度之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證交所將衡酌申請公司受疫情影響程度及最近期營運表現等予以綜合考量,並注重其未來營運發展穩定性及成長性;另彈性調整110年度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獲利能力認定規範,可使申請公司免於因短期受疫情衝擊而延後或影響其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之機會。
針對110年度申請初次股票上市案件,申請公司於說明其受疫情影響程度、期間暨營運回復狀態等事項,經主辦承銷商出具合理性意見後,得適用下列獲利能力條件:
- 本國發行人:
獲利能力觀察期間彈性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任擇二個會計年度,例如:110年度申請上市之公司,評估受影響年度為109年,則可以107年及108年作為獲利標準評估年度,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係指108年。 - 外國發行人:
獲利能力標準彈性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新台幣1.5億元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為盈利者。
原本國發行人上市申請案「獲利能力」標準: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 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
- 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 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
原外國發行人上市申請案「獲利能力」標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新臺幣2.5億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達新臺幣1.2億元及無累積虧損者。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申請上櫃案件之影響,櫃買中心採行相關寬容措施
櫃買中心表示,有鑑於今(109)年初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發行公司營運獲利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櫃買中心已就申請上櫃案採行相關因應措施,包括今(109)年底前已簽訂上櫃契約但尚未掛牌者,得申請延長其股票掛牌時限(即最遲於櫃買中心函知上櫃契約日起6個月內掛牌,延長為9個月內掛牌),以及對於今(109)年起申請上櫃案,除衡酌新冠肺炎對發行公司獲利影響予以綜合考量外,上櫃審查重點將著重於發行公司未來營運之穩定度及成長性,並將適度彈性調整110年度申請上櫃案獲利能力之認定規範,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對發行公司準備申請上櫃規劃時程之影響。
現行上櫃申請案之獲利條件,包括「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稅前淨利占股本(外國發行人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金額)之比率平均達3%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佳者」之規定。就110年度申請上櫃案而言,倘其109年度營運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並經推薦證券商出具合理性之評估意見後,即得豁免109年會計年度獲利能力須較108年會計年度為佳的條件限制,如此一來今(109)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仍具有一定獲利能力之發行公司,即可避免疫情影響並如期於110年度申請上櫃。
原上櫃申請案「獲利能力」標準:
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不低於新臺幣400萬元,且稅前淨利占股本(外國企業為母公司權益金額)之比率符合下列標準:
- 最近1年度達4%,且無累積虧損。或
- 最近2年度均達3%;或平均達3%,且最近1年度較前1年度為佳。